2014年培训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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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详细信息
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》权威解读与人力资源管理法高级研讨会

[开课时间]14年12月10日-14年12月12日

[培训师资]余明勤, 韩智力, 鲁志峰, 杨毅新, 程延园, 白永亮, 邹 杨

[课程费用]1800

[培训地区]广东

[详细地址]全国

[课程内容]

关于举办“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》权威解读与人力资源
管理法律风险控制高级研讨会”的通知


各企事业单位:
备受瞩目的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》于2013年7月1日实施。 本次法律主要修改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,实行行政许可制度,严格劳务派遣规制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,强化同工同酬,明确三性岗位,规定派遣员工比例。加重法律责任,法律实施后,对于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都是重大改变,另外,作为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,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制定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并于近期公布实施。规定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员工比例。三性岗位定性,同工同酬,法律责任的操作细则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哪级人社部门具体实施?经营许可、条件及范围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基础上有哪些最新政策?行政许可期限、延续、变更如何规定?对跨地区经营劳务派遣如何办理许可?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允许混业经营?用工单位现有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如何改变?劳务派遣行业何去何从?用工企业的多元化用工如何合规?企业合法的用工方式有哪些?什么样的岗位选择什么样的用工模式?同工同酬、三性岗位如何理解和认定并在管理中合规?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,并于2013年2月1
日施行,另外, 国务院、人社部还相继出台了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、《特殊工时管理规定》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等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律法规。为帮助企业解读最新劳动用工政策趋势,帮助企业积极应对,顺应法律和行业管理制度的最新变化,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,促进企业安全运营,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和用工成本。我单位拟举办“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》权威解读与人力资源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高级研讨会”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主办单位: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

 

二、承办单位:中企联会(北京)企业管理中心

 

三、时间地点: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1月26日—28日      杭州市      (26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2月10日—12日      深圳市      (10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2月17日—19日      昆明市      (17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2月22日—24日      重庆市      (22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2月24日—26日      郑州市      (24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01月14日—16日      哈尔滨市    (14日全天报到)
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01月21日—23日      深圳市      (21日全天报到)

 

四、参会对象:  
1.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、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;
2.各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、人力资源总监、人事经理(专员)、工会、法务及相关专业人士;
3.国内外劳务派遣、人才服务中心等各类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、业务经理。

 

五、拟请主讲嘉宾:
余明勤   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、劳动合同法修改专家
韩智力   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副总编辑 著名劳动关系专家
鲁志峰   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
杨毅新   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处长
程延园  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  著名员工关系专家
白永亮   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、清华大学法学博士 
邹  杨    资深律师,知名劳动关系专家,大连市政府法律顾问

 

六、会议内容:
第一部分: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》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权威解读与多元化用工调整转换
 1、《劳动合同法》修改的背景和重点;
2、劳务派遣公司要通过行政许可才能经营,如何取得许可?
3、新法下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规定同工同酬,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如何理解; 
4、新法下,办事处的派遣员工如何操作,是否受三性岗位及半年时间的限制;   
5、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专营还是允许混业经营? 经营许可、条件及范围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基础上有哪些最新政策?
6、行政许可期限、延续、变更如何规定? 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如何详细规定?
7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劳务派遣定义,如何避免业务外包后被认定劳务派遣?
8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界定,何种情形不属于劳务派遣?
9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三性岗位界定, 如何通过职代会确定辅助性岗位?
10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用工比例的规定,辅助性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%,用工总数如何测算?超出用工比例部分视为跟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?
11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违反三性岗位和比例要求的用工视为直接用工并受处罚。如何规避?
12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不受三性岗位限制情形的规定,什么单位用工不受限制?
13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工劳动合同订立、履行、解除和终止的规定
14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同工同酬的规定,无同类岗位派遣员工薪酬如何制定?
15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员工退回什么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什么情形不可以解除?
16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员工跨地区派遣待遇、社会保险缴纳及工伤认定的规定。
17、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协议内容的规定,不规范的派遣协议给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带来哪些法律风险?
18、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?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?
19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派遣相关费用列支的规定,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?
20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监督管理的规定,工会、行业协会如何监督?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建立,如何取得行业协会的评价认可?
21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,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连带责任,劳务派遣单位违规派遣承担什么法则?罚款多少?
22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规定?
23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规定公布后现有派遣员工如何过度?不符合三性岗位如何解决?超出用工比例如何处置?
24、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对过度期规定多少?过渡期内派遣员工人数统计及争议处理?
第二部分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》解析与劳动争议风险预防
1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、诉讼管辖可否约定?异地用工如何争取管辖权?
2、一裁终局裁决如何申请撤销,可否调解?裁审如何衔接?
3、员工调入工龄是否连续?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实施前后是否有所区别?
4、有自主用工变更为劳务派遣,或反之,工龄是否连续?
5、关联企业间的员工调动是否工龄承继?关联企业如何认定?
6、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一律无效?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颁布的制度是否有效?
7、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?劳务派遣工如何执行民主程序?
8、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无效?劳动者要求履行应支付100%工资的补偿金?
9、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?
10、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?单位不具有单方免除权?
11、单位违法解除合同,劳动者应单位过错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失效?
12、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在职期间提前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?
13、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?未通知的后果?
14、默示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,一年内提出异议单位变更合同无效?
15、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,未成立工会是否应报上级工会?
16、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,终止合同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金?
17、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?
18、外国人是否使用用劳动合同法?外商代表处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?

七、参会费用: 
人民币1800元/人(含培训费、资料费、研讨费、场地费等);食宿统一安排,费用自理。
请参会人员将报名表传真或电邮至会务组,会务组在收到报名表后告知具体报到地点、乘车路线、日程安排等事项。

八、联系方式:
电   话:010-52571766  010-52571508
传    真:010-52571508   
联 系 人: 贾燕彬 13641099928
邮    箱: zqlh2005@vip.126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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